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制止违规吃喝行为,严防“吃喝风”隐形变异、反弹回潮,现提出如下“十严禁” 纪律规定: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
二、严禁以请示、汇报工作等名义违规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
三、严禁以伪造接待公函、虚列接待事项、虚增接待人数等方式公款吃喝;
四、严禁化整为零拆分开具公务用餐发票;
五、严禁在私人用餐中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名义开具发票;
六、严禁虚列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等名目隐匿违规吃喝费用;
七、严禁 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违规吃喝费用;
八、 严禁 公款报销 或者支付 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吃喝费用;
九、严禁指使、授意管理服务对象安排违规吃喝活动;
十 、 严禁在机关食堂“ 一桌餐 ”场所、企业内部接待场所等地方违规吃喝。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按程序先停职检查,再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