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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风险防范系列之1:法律风险的概念、特征及后果

发布时间:2022-04-15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1.法律风险的概念

大学生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然风险、身体风险、学业风险、交友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在大学生面临的众多风险中,甄别出哪些风险属于法律风险,明确法律风险的内涵和外延,找出大学生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边界,是大学生法律风险防范的前提。

大学生法律风险是指因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而给大学生带来的否定性评价,并给其带来物质上、精神上、身体上、声誉上的损失。当然,法律风险并不等于违法风险。虽然所有导致法律风险的行为都具有不规范性,但法律风险的成因更为宽泛,既包括违法行为,还包括自甘冒险行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活动的不规范性等。

2.法律风险的特征

大学生所面临的的各种风险之间,是可以相互联系和转化的,有可能相互伴生、同时出现,也经常存在互为因果的情况。与其他类型的风险相比,法律风险有其独有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生风险的原因具有法定性、约定性

法律风险是由法律法规的因素引起的风险,通常产生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法律权利等,如下图:

序号

表现形态

内涵

风险示例

1

违规风险

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风险

考试作弊

学术不端

2

违约风险

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导致的风险

消费违约

借贷违约

3

侵权风险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的风险

人身伤害

4

怠于行使

权利风险

未及时或未适当行使法定权利导致的风险

怠于维权

5

行为不当风险

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但基于法律原因,其行为可能会给大学生带来负面后果导致的风险

维权措施不当

(2)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

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大学生必然处于被动承受法律结果的窘迫境地。

(3)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

法律风险存在于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几乎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大学生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是贯穿大学生学业始终的一个基本依据。因此,大学生法律风险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

(4)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

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往往可能相互转化,存在交叉和重叠。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由于法律风险是依据法定原因产生的,而遵守法律法规是大学生学习生活中最基本的要求,因此,法律风险是大学生风险管理体系中最需要防范的基本风险。

(5)发生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

法律风险是有法律规定的原因产生的法定后果,因此事前是可预见的,可以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这也是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主要区别所在。

(6)法律风险具有较强的可控制性

引发大学生法律风险最为常见的原因是,大学生自身做了某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规范大学生自身行为,使其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而避免风险的发生。换言之,对大学生来说,大多数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通过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的。

3.法律风险的后果

从法律责任的角度讲,大学生法律风险的后果主要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如下表:

主要法律责任类型

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相关条文

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以上内容摘自高志宏编著《大学生法律风险防范》)(一审/吕中诚 二审/杨浩 三审/尹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