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确保上级部门有关教育工作的指示、学校决策及各项重要工作、事项的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决策实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措施,是做好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督查工作包括督办、敦促、检查三个方面。主要内容是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承办部门工作职责,对完成任务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督查工作要遵循“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综合性工作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办、督查由督查室牵头负责,其它常态性工作根据职责和分工归口办理,并向督查室汇总。
第二章 督查工作的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对上级部门重要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对学校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重大决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对学校年度计划和短期工作计划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对上级主管部门公文交办事项的催办;
(五)对学校提出办理、执行事项的催办;
(六)对校领导指示和交办事项的催办;
(七)对师生来信来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到的事关重大、需要查办的问题进行督查;
(八)其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督查工作一般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一)拟办。在接到领导、领导机关的批示、交办事项后,或者在学校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做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职能部门应根据督查内容和工作分工,及时提出督办工作意见。意见一般包括督办事项、工作要求、时限、涉及的部门、督办措施等。其中,对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校领导审定。
(二)立项。督办意见审定后,正式立项进行督查。立项一般是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一个单元立项。要做好督查登记,写明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部门、完成时限、反馈要求等。
(三)通知。督查立项后,一般采取发《督查通知》的形式,告知承办部门办理,也可采用电话或口头形式通知,做到时限具体、责任明确、要求清楚。
(四)督办。督查通知发出后,督办部门要及时催促承办部门汇报督查事件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必要时可报请校领导出面督促,帮助解决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问题。
(五)办结。查办事项规定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确实难以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原因。督办部门对承办部门报来的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检查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综合性督办工作及重大事项的督办,其办理情况应整理成书面材料,形成《督查通报》,报校领导传阅,单向性、一般性督办工作,一般应报主管校领导阅知。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促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反馈结果的做法有三种:一是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要写出专题报告,正式行文、上报;二是对涉及面广、内容比较重要的事项,可以编写简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三是对领导批示的事项,使用《督办工作反馈卡》,并附上原批示件复印件。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类相关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督查通知》、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
第三章 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紧扣中心,突出重点。督查工作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学校重大决策和校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上,把工作重点放在执行决策督查上,推动学校所做出的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督促检查工作管理体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职责;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凡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在督促检查工作的管理方面,分管校领导应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督查事项的第一承办责任人。
第九条 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坚持把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动落实上狠下功夫。督查活动的开展、督查结果的反馈必须突出一个“实”字,使督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第十条 坚持报告和通报制度。
报告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部门在学校重要文件发布后或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后,应及时向综合、职能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的、特殊的问题应随时报告;二是有关部门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从上级部门来文中接收到有关学校的工作任务,应及时向综合部门和职能部门报告,以便督促检查;三是各部门办理落实的情况,要有信息反馈,向职能部门报告办理结果。
通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对各部门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以及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得好的,要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落实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要及时指出;对落实不好,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要进行批评,并发出整改意见;对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督查结果要作为对各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与评优评先、工作绩效对接挂钩。
第十一条 督查室和职能部门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一方面,要按照校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的要求积极督促检查;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好协调工作,推进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