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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23   作者:管理员   点击量:

湖南信息学院举报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师德师风、作风纪律和安全隐患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学校和师生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湖南信息学院廉洁自律条例》《湖南信息学院问责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学校纪检查监察部门举报违规违纪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工作遵循“合规举报、积极受理、依纪处置、适当奖励”的原则。纪检监察室负责举报事项办理的综合协调,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反馈各类举报事项,负责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五条 下列违纪违规行为可以举报: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集体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散播谣言、挑拨是非,恐吓、威胁师生,影响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

(三)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利用学校资源,擅自开办各种学生、教职工培训班谋取私利的;

(四)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利用教学科研活动为个人、亲属、朋友等谋取不正当利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违反奖励、专利研究、论文成果署名和发表规范的;

(五)通过弄虚作假、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经费、奖励、荣誉、职级职称等违反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不端行为的;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人才引进、评优评奖、奖助学金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招聘、任职、调岗、入党、就业等工作中索取钱财物的;

(七)歧视侮辱学生、粗暴对待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骚扰学生行为的;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九)落实防治校园欺凌暴力、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实验安全等工作不力,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侵占学校资产和集体财物,在招标采购、基建工程、物资分配中索拿卡要,为自已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一)虚报冒领、挪用私分教育、教学、奖资助等费用的;

(十二)酒后驾车打牌赌博、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违反学校“十严禁、八不准规定的;

(十三)违反程序规定,擅自越权、暗箱操作各类事务的。

(十四)其他违反作风纪律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的举报事项: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已经受理,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三)其他不符合纪律、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适当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的违规违纪、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八条 学校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信箱和“清风湘信 码上举报”二维码。举报电话:0731-84098145 ,邮箱:1151646113@qq.com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接到各类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应当及时报告、组织核查、提出建议、落实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扫二维码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接受奖励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二条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事项,依规依纪追究被举报人的相关责任,查处结果视情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清风湘信 码上举报”二维码。